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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建立和拓展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措施

时间:2024-06-17 阅读:255

《建立和拓展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措施》

一、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城市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建设的特点:
1.关于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规划文件的准备由联邦委派机关决定。
2.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规划文件由管理公司编制。
3.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规划文件的批准无需经过公开听证会。
4.在没有土地规划文件的情况下可以编制和批准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规划文件。
5.按照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规划文件确定允许使用的土地的类型。
6.在给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基础设施发放必需的建设许可证之前,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必需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从提交之日前应该完成前期准备工作,以便于对这些项目文件进行鉴定。获得建设许可证前可以完成准备工作,联邦委派机关与制定建筑业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律监管的联邦执行机关协商确定准备工作清单。
7.获得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建设必需的项目建设许可证及建设项目投入运营都无需提供土地规划方案。据此,联邦委派机关对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建设进行土地规划和土地测量项目的相关文件检查也无需执行“俄罗斯联邦城市规划法”第 2 条第 11 款 51 点之规定。

二、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执行国家环境评估方面的特点:
1.国家环境评估的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是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环评要符
合 1995 年 11 月 23 日通过的第 173-Ф3 号联邦法——《环境评估法》所做出的有关规定,其二是环境评估要符合联邦城市建设法,以及联邦执行机关或各联邦主体的行政机构在环境评估方面所制定的政府文件、材料等。

2.对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国家环评的期限是缴纳全部费用后不超过 45 天
(本条第 1 款中《环境评估法》的相关规定)。

三、征用土地(收回土地)和(或)国家需要的不动产、其他财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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