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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律 《关于俄罗斯联邦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第三章

时间:2024-09-11 阅读:373

《关于俄罗斯联邦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
第三章 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管理


第 6 条 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监督委员会

为了协调生产活动和监督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决议的执行情况,促进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的规划及其他投资方案的实施,有效地评估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作用,考察和制定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发展的可行性方案以及监督这些方案的实施,成立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权解决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引进国外劳动力的数量问题。
2. 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有联邦委派机关的代表,俄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执行机关的代表,其他国家机关和市政管理机关的代表,管理公司的代表。监督委员会的成员还包括工会地区联合会(协会)的代表,企业主地区联合会的代表,后者有权参与解决区内企业外籍人员用工数量的比例问题。超前区区内企业代表可以参与监督委员会会议。
3. 联邦委派机关规定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不能超过 10 人。
4. 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监督委员会在联邦委派机关的批准下负责委员会规章的制定。

第 7 条 联邦委派机关

联邦委派机关负责:
(1)为建设和改建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基础设施颁发建设许可和项目开发许可,不包含除联邦机动车公路外的俄罗斯城市建设规范第 6 条第 1 款第 5 点规定的建设项目;
(2)与制定和实施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俄联邦主体土地规划协调一致,协调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规划文件,发展拥有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市政机构的区域性基建项目的建设,对俄罗斯联邦城市建设规范规定的情况进行国家建设行业监督;
(3)审批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综合发展的规划方案;
(4)制定区内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包括区内企业注册信息以及向国家政府机关提交区内企业地位的相关文件,包括税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这些机关还包括监督全部和及时地向国家预算外基金(之后就是缴纳保险费监督部门)上缴(划拨)保险费用的机关;
(5)监督区内企业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生产活动;
(6)监督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运营;
(7)协调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所属的市政土地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和开发的法规等相关政策;
(8)提供位于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地块,该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俄联邦政府;
(9)通过土地储备和强行征收地块(回收地块)决议,以便根据国家的需要建设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基础设施;
(10)为基础设施建设之需要,对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地块设立地役权;
(11)现行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 8 条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具有以下基本职能:
(1)是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取得基础设施建筑权的单位;
(2)保障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基础项目的实施和(或)为其实施组织保障工作;
(3)根据相关确认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入区企业地位的法律文件,进行区内企业登记注册并提交国家政府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
(4)为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必须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法律服务,会计核算服务,报关手续服务等);
(5)根据 2010 年 7 月 27 日联邦法№ 210-ФЗ《关于国家服务机构和市政服务机构》的规定,履行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国家服务中心和市政服务中心的职能;
(6)在自己的官方网站发布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现有的和用于租赁的地块信息及其他不动产信息;
(7)搜集工程技术保障网站上(工艺融合)的技术条件,并把这些条件传达给私营业主、承建或改建的企业法人;
(8)履行现行联邦法规定的其他职能。
2. 管理公司要按照现行联邦法的规定,独立地或通过其子公司履行职能。
3. 管理公司持有的其内部大型子公司固定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1%。
4. 管理公司运作的财政保障包括自有资产、联邦预算资金,也可以是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来源资金。
5. 管理公司每年要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运营报告。对报告的结构和期限的要求由联邦委派机关确定。

第 9 条 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基础设施使用及安装特点

根据联邦政府制定的管理公司建设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决议,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域内
属于国家所有或市政所有的地块、房屋、建筑物及设施的租赁权和所有权依法转移。对这些地块、
房屋、建筑物、设施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支配由管理公司根据联邦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2. 禁止把国家和市政所有的地块、房屋、建筑物和设施转为管理公司所有,根据联邦法律禁止
这些地块、房屋、建筑物和设施私有化。
3. 允许把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包括公民或企业法人占有和使用的,以及归公民或企业法人所有
的房屋、建筑物、设施所占地块纳入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

第 10 条 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障

1. 为保障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公司应执行以下职能:
(1)按照市政部门出台的土地使用和建设法规,为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所在的市政辖区的居民点规划总图,城区规划总图和土地规划图提供修改方案;
(2)组织机动车道路的建设和管理;
(3)组织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4)负责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交通管理;
(5)负责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供电、供暖、天然气、冷热水、排污服务;
(6)组织税收,城市固体垃圾的运输,建设存放垃圾和废物利用的设施,完善该地区的城市公用事业;
(7)保障为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居民提供通讯、餐饮、贸易和日常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的业余活动提供便利;
(8)履行其他职能保障该地区居民的日常生活。
2. 管理公司要独立地或联合联邦法规定参与的第三方共同执行本条第 1 款中提到的职能。
3. 保障本条第 1 款职能实施的财政来源有管理公司的资金,其子公司的资金,联邦政府预算,联邦主体预算,地方预算,及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来源的资金。
4. 如果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迁入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在联邦委派机关、管理公司和相应的地方自治机关达成的职权流转协议的基础上,管理公司对这些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行使本条第 1 款 2、4—7 点的职能。

第 11 条 管理公司子公司的运作特点

1. 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在管理公司规定的范围内,协调联邦委派机关,履行现行联邦法规定的职能。如何协调由联邦委派机关规定。
2. 当赋予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一些特别职能时,要把现行联邦法的一些条款应用到子公司的运作中,这些条款能够在公司职能实施过程中协调管理公司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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