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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律 《关于俄罗斯联邦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第八章

时间:2024-09-11 阅读:289

《关于俄罗斯联邦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
第八章 远东发展机构的创建和职能特点,以及国家支持包括远东在内的
俄联邦各主体的相关措施

第 32 条 远东发展机构的创建目的和职能条款俄联邦政府为了综合解决和全方位保障远东社会经济的超前发展,将创建商业机构和非盈利组织(开发机构),提供:

(1)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实施资金和项目支持,以及支持其他面向社会发展的项目,包括农业生产领域;
(2)吸引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的直接投资;
(3)开发人力资本,促进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劳动力资源的保障。

第 33 条 国家为包括远东在内的俄联邦各主体商业活动的发展提供相关措施保障

1. 为了远东的社会经济超前发展,需要吸引新的投资和实现现有生产企业的现代化更新,为俄联邦远东联邦区各主体制定投资发展计划和创业活动方案(以下称为规划)。
2. 联邦委派机关应与俄联邦远东联邦区各主体的最高行政机构一起制定规划,需要确定的内容
如下:
(1)目的、任务和规划周期;
(2)规划中涵盖的各类经济活动;
(3)确定规划参与者的评选规则,包括对他们的要求;
(4)规划参与者地位的获得和终止流程;
(5)根据经济活动的类型来确定资金投入金额。
3. 该规划是与俄联邦远东联邦区各主体的最高行政机构进行协商制定的,并由联邦委派机关提交给俄联邦政府,最终以俄联邦政府决议的形式加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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