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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建立和废止》
一、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建立:
1. 根据俄罗斯政府决议和联邦委派机关的建议,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设立时限为 70 年,时限还有可能根据联邦政府决议适当延长。
2. 联邦政府通过建立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决议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 列出经济活动清单,以此实施特殊的法律政策,以保证在现行的联邦法律框架下开展经营活动;
(2) 区内企业开展各类经济活动最低投资限额;
(3) 区域内是否实施由关税同盟所确立的海关自由法;
(4) 界定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界限;
(5) 必要时要求区内企业开展相应经济活动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低于最低限度。
3. 关于建立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补充条款,联邦委派机关要与相关的联邦主体执行机关和地
方自治机关协商,具体条款在本文的第 2 款,主要是:
(1) 预测分析建立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其中包括分析评估由于建立超前经济区使各级预算外收入不断增加的态势;
(2) 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经济地理的特殊性;
(3) 在了解联邦主体劳动力市场情况下,评估对外来劳务人员的需求,其中包括熟练技术工人,在边境地区建立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要考虑这些联邦主体政治、经济、社会和人口等方面状况;
(4) 了解与联邦委派机关签署意向性协议投资者信息,包括计划开展的经济活动,投资规模和用工人数。
4. 在联邦主体边境地区建立一个或者若干市属地区建立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
5. 自联邦政府批准本条第 2 款所列出协议条款 30 日内,联邦委派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关和市政行政执行机关以及市属所有的行政执行机关就建立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签署协议,该协议将可能最终确定:
(1) 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最高权力执行机关和政府行政执行机关或者市政机构有责任和义务把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范围内的地块及不动产管理及处理权移交管理公司;
(2) 联邦主体最高权力执行机关和政府行政执行机关或者市政机构有责任和义务把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范围内属于国家和市政的出租土地及相关不动产管理及处置权移交管理公司;
(3) 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或者投入运营项目融资来源于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及预算外资金;
(4) 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外资金承担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基础设施运营项目资金相关程序,这些项目属于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项目;
(5) 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停止运营之后,确立依靠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外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相关程序;
(6) 给予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相关优惠条件,如企业财产税、土地税以及优惠税种时限等;
(7) 列出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具体区划,或者在这个地块上事先缺乏规划,抑或所提供的地块要符合建立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相关协议。
6. 关于建立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协议的附加条款可以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7. 联邦政府通过变更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界限决议必须根据联邦委派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联邦主体执行机关及地方自治机构的同意。
8. 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不能建在经济特区或者区域发展区界限内。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组成不能包括经济特区或者区域发展区。
9. 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里可以建立工业(产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