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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术语定义
(一)仲裁费—注册费、保全费、仲裁费、上诉费、额外支出和当事人费用。
(二)费用—注册费、保全费、仲裁费、上诉费。
(三)注册费—向国际商事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书时缴纳的费用,用于补偿与开始仲裁程序相关的支出。
(四)保全费—在向国际商事仲裁院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书时支付的费用,用于支付组织-技术和行政费,以及与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或仲裁庭申请审理及裁决相关的费用。
(五)仲裁费—针对向国际商事仲裁院提交的每个仲裁而预交的费用,包括:
1.仲裁员报酬费;
2.组织保障、后勤保障等费用;
3.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指定委员会成员及报告人的报酬费。
(六)上诉费—对全俄反兴奋剂组织、体育联合会和体育组织,包括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职业体育联盟的裁决向国际商事仲裁院提交上诉申请书时预交的费用。
(七)额外支出—与审理争议有关的特殊费用(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院具有常住地的仲裁员,参与解决莫斯科市外争议的专家审查费、翻译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仲裁员的差旅费、住宿费、莫斯科市外举行国际商事仲裁院会议有关的其他费用)。
(八)当事人费用—除本条前述条款规定的费用外,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仲裁院审理争议时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九)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适用法律和《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本条例补偿仲裁费。仲裁审理的其他参与人,尤其是追加当事人、第三方、参与公司争议仲裁的利害关系人,可等同于当事人。
第二条 注册费
提交与国际商事仲裁或公司争议仲裁有关的仲裁申请书时,注册费为等值的1,000美元。
提交与国内争议仲裁或体育仲裁有关的仲裁申请书时,注册费为10,000 卢布。
注册费不包含在仲裁费中。
就已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而缴纳的注册费不予退还。
第三条 保全费
提交由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或仲裁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书时,保全费为等值的30,000卢布。
保全费不包含在仲裁费中。
第四条 上诉费
提交本条例第六条第 (一) 款规定的申请书上诉费为 50,000 卢布。
第五条 仲裁费
(一)国际商事或公司争议仲裁的仲裁费以美元计算,按以下比例缴纳:
仲裁金额 (美元) | 仲裁费 (美元) |
10,000以下 | 3,000 |
10,000至50,000 | 3,000 + 仲裁金额10,000以上部分的12.5% |
50,000至100,000 | 8,000 + 仲裁金额50,000以上部分的11% |
100,000至200,000 | 13,500 + 仲裁金额100,000以上部分的6% |
200,000至500,000 | 19,500 + 仲裁金额200,000以上部分的3% |
500,000 至1,000,000 | 28,500 + 仲裁金额500,000以上部分的1.8% |
1,000,000至2,000,000 | 37,500 + 仲裁金额1,000,000以上部分的1% |
2,000,000至5,000,000 | 47,500 + 仲裁金额2,000,000以上部分的0.6% |
5,000,000至10,000,000 | 65,500 + 仲裁金额5,000,000以上部分的0.5% |
10,000,000以上 | 90,500 + 仲裁金额10,000,000以上部分的0.14% |
(二)国内或体育争议仲裁的仲裁费以卢布计算,按以下比例缴纳:
仲裁金额 (卢布) | 仲裁费 (卢布) |
100,000以下 | 10,000 |
100,000至200,000 | 10,000 + 仲裁金额100,000以上部分的2% |
200,000至1,000,000 | 12,000 + 仲裁金额200,000以上部分的1.8% |
1,000,000至2,000,000 | 26,400 + 仲裁金额1,000,000以上部分的0.8% |
2,000,000至10,000,000 | 34,400 + 仲裁金额2,000,000以上部分的0.5% |
10,000,000至30,000,000 | 74,400 + 仲裁金额10,000,000以上部分的0.4% |
30,000,000至50,000,000 | 154,400 + 仲裁金额30,000,000以上部分的0.3% |
50,000,000至70,000,000 | 214,400 + 仲裁金额50,000,000以上部分的0.2% |
70,000,000以上 | 254,400 + 仲裁金额70,000,000以上部分的0.15%,总额不超过900,000 |
规定限制不排除本条第(六)款的适用,前提是其中存在依据。
(三)仲裁费按整数计算:50 美分/戈比以下的金额舍去,50 美分/戈比以上的金额变成整数美元/卢布。
(四)如果诉讼由不同仲裁协议涵盖的多个请求组成,仲裁费总额根据每个仲裁协议涵盖请求计算出的仲裁费相加确定。
(五)多案合并审理时,仲裁费总额由合并审理前相应诉讼请求单独计算的仲裁费相加确定。
(六)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诉讼请求或参与人的多重性,显著增加的与仲裁程序相关的时间投入和支出,根据仲裁庭的指示,主席团有权作出增加仲裁费的裁定。
(七)仲裁员报酬费、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指定委员会成员及报告人的报酬费,根据《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案件收费及报酬条例》计算。
(八)如果仲裁金额以外币表示,仲裁费以美元缴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不违反俄罗斯联邦现行的外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国际商事仲裁院秘书处可允许其按照支付当日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汇率,用美元以外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以及卢布缴纳仲裁费。
在将仲裁金额换算为美元时,适用提交仲裁申请书当日的俄罗斯卢布中央银行汇率。
第六条 仲裁费数额的减免
(一)如果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仲裁费减免20%。
(二)如果因争议明显无法审理,主席团决定终止仲裁程序,仲裁费减免75%。
(三)如果仲裁程序在案件的第一次开庭之日前,由于申请人撤回其仲裁请求,包括由于双方当事人以和平方式调解争议。在其他情况下,如果国际商事仲裁院在上述日期前收到双方当事人撤回在国际商事仲裁院的争议仲裁申请,仲裁费减免50%。
(四)如果仲裁程序在案件第一次开庭时终结,并未作出裁决,仲裁费减免25%。
(五)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况,主席团有权在本条未规定的情形下,作出与本条规定数额不一致的减免仲裁费的决定。
第七条 反请求、对追加当事人的请求、追加当事人请求或抵销请求的费用
反请求、对追加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追加当事人请求以及抵销请求,适用于原仲裁请求相同的费用规定。反请求、对追加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追加当事人请求、抵销请求的仲裁费根据原请求提交仲裁之日现行的程序计算,并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缴纳。
第八条 当事人费用的分担
(一)如果当事人未有其他约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如果仲裁请求(上诉)得到部分满足,则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按照得到满足部分的仲裁请求比例承担,而申请人按照未满足部分的仲裁请求比例承担。
第九条 额外支出的补偿
(一)国际商事仲裁院执行秘书和相关类型争议的副秘书或仲裁庭可要求当事人或其中一方承担缴纳预付款的义务,用于补偿进行仲裁程序有关的额外支出。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必须进行可能导致争议仲裁程序产生额外支出的行为,并且这一申请被认定为合理,则国际商事仲裁院可以要求申请方缴纳用于补偿额外支出的预付款。
(二)相关机构、国际商事仲裁院的授权人或仲裁庭可否履行争议仲裁程序,视当事人或其中一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补偿额外支出的预付款而定。
(三)如果一方当事人选定在开庭地之外具有常住地的仲裁员时,则该方当事人应缴纳预付款,用于支付该仲裁员参加仲裁程序的支出(交通费、住宿费、签证办理费等与国际商事仲裁院参与争议裁决相关的费用)。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的预付款,则视为该方当事人放弃选定仲裁员的权利,并按照《特定类型争议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为其指定仲裁员。
如果该人员履行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职责,则由各方当事人平均缴纳其参与仲裁程序支出的预付款。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预付款时,该预付款由申请人承担。
(四)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在莫斯科以外的其他地方开庭,由此产生的所有额外支出,包括仲裁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承担。
(五)在案件仲裁程序中,如果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当事人陈述、申请等进行翻译,以及对仲裁庭的问题、说明和命令进行翻译,则翻译费由该方当事人支付。
如果仲裁程序以外语进行,则可能产生的翻译费可由各方当事人平均分担。
(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额外支出,根据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进行分担。
第十条 仲裁费的支付方式
(一)应当付给国际商事仲裁院的所有款项汇入俄罗斯联邦工商会账户之日视为已缴纳。
(二)上述款项的银行汇款手续费由办理相应付款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 当事人费用
(一) 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赔偿其已产生或将要产生的与仲裁程序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由于通过法律代理人维护其利益的相关费用。
案件开庭结束后,不能申请要求赔偿上述费用。仲裁庭有权为此类费用的数额依据规定时限。
(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费用,根据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进行分担。
第十二条 仲裁费的其他分担方式
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况,仲裁庭可以确定与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不一致的国际商事仲裁院的额外支出及当事人费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担方式。本条例可以责令一方当事人赔偿另外一方当事人,由于前者的不适当行为或恶意行为,包括导致仲裁程序不合理迟延的行为,而给后者造成的额外支出。
第十三条 条例的实施
本条例自交存授权联邦执行机构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在其生效后提交仲裁申请书的案件。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2020年4月22日第41号令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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