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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律 《关于俄罗斯联邦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第五章

时间:2024-09-11 阅读:373

《关于俄罗斯联邦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
第五章 协调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各种关系职能的特点

第 18 条 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就业人员劳动特点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制定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使用劳动力的特点。

第 19 条 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开展医疗活动的特点

1. 如果本条款没有其他规定,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医疗活动应依据 2011 年 11 月 21 日颁布的第 323-Ф3 号俄罗斯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健康保护基础”规定实施。
2. 俄罗斯政府有权批准取得外国医学教育资格人员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从事医疗活动。获得医疗许可证的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可以从事医疗活动,甚至可以对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外国公民给予医疗帮助。

第 20 条 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开展教育活动的特点
为了采用国外先进的教育方法和教育理念,为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培训工作人员创造有利的条件,俄罗斯联邦政府有义务开展特色教育,即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为区内企业开展职业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 21 条 在水产养殖业(捕鱼)、渔业和保护水生物资源方面法律调控的特殊性
为推进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水产养殖、水产业及其他捕鱼活动,俄罗斯联邦政府需要调节水产养殖、渔业、海洋资源保护领域的各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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