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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国际商事仲裁院
(一)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以下简称“国际商事仲裁院”)是一个独立的常设仲裁机构,根据1993年7月7日第5338-1号联邦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和 2015 年 12 月 29 日第 382-FZ 号联邦法《俄罗斯联邦仲裁法》,其仲裁活动分类如下:
- 国际商事仲裁管理;
- 国内争议仲裁管理;
- 公司争议仲裁管理;
- 体育争议仲裁管理;
- 当事人为解决具体争议而组成的仲裁庭履行仲裁管理的某些职能;
- 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联邦法规定的情况下,对其他争议进行仲裁。
(二)由国际商事仲裁院的相关机构和授权人履行仲裁管理职能。
(三)仲裁员大会,包括相关类型争议仲裁员推荐名单(以下简称“仲裁员名单”)、主席团、相关类型争议任命委员会、相关类型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和副主席,以及秘书处,均在国际商事仲裁院的框架下活动。
(四)国际商事仲裁院所在地: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市。
(五)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批准《国际商事仲裁院活动组织基础条例》、《国际商事争议仲裁规则》、《国内争议仲裁规则》、《公司争议仲裁规则》、《体育争议仲裁规则》、相关类型争议的仲裁员名单、《仲裁费条例》、《国际商事仲裁院审理争议的收费及报酬条例》、《当事人为解决具体争议而组成的仲裁庭履行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管理某些职能的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条例和规则”)。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为国际商事仲裁院的活动提供了其他协助。
(六)国际商事仲裁院前身是俄罗斯工商会经济争议仲裁院和俄罗斯工商会体育仲裁院。自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条例和规则批准和发布之日起,国际商事仲裁院有权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将争议移交指定仲裁机构解决。
第二条 国际商事仲裁院审理的争议分类
(一)根据当事人协议,在进行对外贸易和其他形式的国际经济关系中产生的合同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争议,包括涉及自然人争议,如果至少一方当事人的商业企业位于境外,或者如果有因当事人关系而应履行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者与争议标的最密切相关的地点位于境外,以及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或境外的俄罗斯投资相关的争议,可以提交国际商事仲裁院。
此类争议根据《国际商事争议仲裁规则》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进行审理。
(二)根据当事人协议,不属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由合同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可以提交国际商事仲裁院。
此类争议依据《国内争议仲裁规则》进行审理。
(三)根据当事人协议,与俄罗斯联邦法人设立、管理或参与相关的民事法律争议,可以提交国际商事仲裁院。包括涉及自然人争议,以及有关股票、股份、公司法定(储备)资本或者行使由此产生的权力的其他争议,尤其是此类股票、股份、股权的买卖和质押合同,以及公司合同争议。
必要时,此类争议依据《公司争议仲裁规则》进行审理。
(四)根据当事人协议,在体育领域产生的民事争议,可以提交国际商事仲裁院处理。
此类争议依据《体育争议仲裁规则》进行审理。
(五)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联合适用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条例和规则。
(六)其他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联邦法由其管辖的争议,也接受国际商事仲裁院审理。
第三条 仲裁员
(一)仲裁员从具有解决属于国际商事仲裁院管辖争议领域必要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应当公正、独立地履行其职责。仲裁员不是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接受仲裁员职责的人员应当填写并签署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确认格式的声明书,声明同意根据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接受并履行仲裁员职责,并且应当向国际商事仲裁院披露一切可能导致对其准备参与仲裁争议公平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况。
如果这些情况是仲裁员在仲裁程序期间得知的,则仲裁员应当立即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将此类情况告知当事人,并规定可能解释的时限。
如果在之前并未告知或者信息有所变更,接受仲裁员职责的人员还应当立即向秘书处提供他本人的简要履历信息,包括受教育程度、目前和之前的就业信息。
(三)被选定或者指定为仲裁员的人员,如果在收到国际商事仲裁院关于其被选定或者指定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没有履行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则视为该人员拒绝接受仲裁员职责,对其的选定或者指定视为不成立,除非国际商事仲裁院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了更长期限。
(四)涉及确保遵守仲裁员要求的问题,适用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批准的《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规则》。
(五)仲裁员与仲裁审理当事人、俄罗斯联邦工商会的关系由适用的仲裁法确定。仲裁员并未签署与其履行职能有关的劳动合同或民法合同。
(六)除非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条例和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员”术语是指:仲裁庭的任何成员,包括其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以及仲裁庭的候补首席仲裁员、候补独任仲裁员和候补仲裁员。
第四条 仲裁员名单
(一)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批准4份仲裁员名单,任期6年,其中注明:仲裁员的姓名、父称(如有)、受教育程度、工作地点、学位、职称、专业及外语。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如仍未批准新的仲裁员名单,则之前批准的仲裁员名单继续有效,直至新仲裁员名单获得批准。
(二)专门从事某一类型争议的仲裁员被列入国际商事、国内、公司和体育争议的仲裁员名单。同一人可列入多个仲裁员名单。
(三)任命委员会仅从相关类型争议的仲裁员名单中任命仲裁员。
(四)除非《国际商事争议仲裁规则》、《国内争议仲裁规则》、《公司争议仲裁规则》、《体育争议仲裁规则》另有规定,否则仲裁员职责也可由未列入仲裁员名单的人员履行。
第五条 仲裁员大会
(一)列入仲裁员名单的仲裁员参加仲裁员大会。
在新的仲裁员名单获得批准之前,仲裁员大会的权力仍然存在。
(二)仲裁员大会的权限包括选举主席团成员及相关类型争议的任命委员会成员。由仲裁员名单中所列总人数的简单多数票作出裁决。
(三)除非本条例或适用的仲裁立法另有规定,仲裁员大会以简单多数票作出裁决,前提是仲裁员名单中半数以上人员参加表决。同时,允许仲裁员出席-缺席表决并书面发送表决结果。
(四)仲裁员大会的裁决形成会议纪要,包括记录表决结果。会议纪要由仲裁员大会主席和秘书签署。
第六条 主席团
(一)主席团按照职务包括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和负责处理相关类型争议的副主席,还包括仲裁员大会从仲裁员名单中选举的任期6年的6名仲裁员,以及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主席任命的3名人员。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为主席团主席。
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如果没有进行新的主席团成员选举,则之前选举的主席团成员在新的选举之前继续履行其职责。
国际商事仲裁院执行秘书参加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会议,享有发言权。
(二)主席团履行本条例以及国际商事仲裁院其他条例和规则赋予的职责,包括分析和总结仲裁实践、国际商事仲裁院条例和规则适用实践、处理有关国际商事仲裁院活动信息传播问题、国际商事仲裁院国际交流问题及国际商事仲裁院活动的其他问题。
(三)主席团以简单多数票通过决议,前提是参加会议的主席团成员包括主席团主席在内不少于6人。在表决票数相等时,主席团主席表决票为决定性表决票。
主席团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团主席及其秘书签署。
(四) 在紧急情况下,主席团可采用缺席投票方式作出表决,随后将结果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五) 主席团成员存在利益冲突时,尤其是如果此类决议涉及他们参与的仲裁程序,则该成员不得参与主席团决议的讨论和通过。
(六)主席团可将其部分职责移交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和相关类型争议的副主席。
第七条 任命委员会
(一)与仲裁员相关的任免和权力终止问题由任命委员会决定。任命委员会为期6年。任命委员会有效至列入新名单的仲裁员大会批准其组成。
(二)国际商事仲裁院成立下列任命委员会:
1.国际商事争议仲裁任命委员会,由仲裁员大会选举的6人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主席任命的3人组成;
2.国内争议仲裁任命委员会,由仲裁员大会选举的6人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主席任命的3人组成;
3.公司争议仲裁任命委员会,由仲裁员大会选举的4人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主席任命的2人组成;
4.体育争议仲裁任命委员会,由仲裁员大会选举的4人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主席任命的2人组成。
(三)任命委员会成员由仲裁员大会分别从国际商事争议、国内争议、公司争议和体育争议仲裁员名单中选举产生。
(四)在选举后的三年内,任命委员会的组成应按当选和任命的成员人数比例,至少更新三分之一。当选为任命委员会候选人并在相应期间轮换的人员,在当选时由仲裁员名单上的人员任命。指定为任命委员会候选人,并在相应期间轮换的人员,应由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主席任命后确定。
同一人在轮换后三年内不得担任相关类型争议的任命委员会成员。
(五)任命委员会以简单多数票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和副主席。主席领导任命委员会的工作。主席不在时,其职能由副主席履行。
(六)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和相关类型争议的副主席有权参加委任委员会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任命委员会会议由国际商事仲裁院执行秘书或相关类型争议的副秘书,履行任命委员会秘书职能,并享有表决权。
(七)任命委员会行使任免和终止仲裁员权力的职能。
(八)任命委员会以简单多数票通过决议,前提是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在表决票数相等时,任命委员会主席表决票为决定性表决票。
任命委员会的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任命委员会主席及其秘书签署。
(九)在紧急情况下,任命委员会可采用缺席投票方式作出表决,随后将结果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十)任命委员会成员存在利益冲突时,尤其是如果此类决议涉及他们参与的仲裁程序,则该成员不得参与任命委员会决议的讨论和通过。
(十一)在紧急情况下,任命委员会可将其任命仲裁员的部分职责移交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和相关类型争议的副主席。
第八条 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和副主席
(一)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主席分别从国际商事争议、国内争议、公司争议和体育争议的仲裁员名单中,任命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和四位副主席,任期6年。
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如果没有任命新的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和副主席,则之前任命的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和副主席继续履行其职责,直至任命新的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和副主席。
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人不得连续两次当选为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
(二) 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行使其权限内的职责,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外代表国际商事仲裁院行事。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院的条例和规则,如果争议不属于国际商事仲裁院其他机构、其全权代表或仲裁庭的权限,则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行使管理仲裁和解决与国际商事仲裁院争议审理有关问题的职责。
(三)国际商事仲裁院副主席按照本条例和规则规定的方式,分别行使国际商事仲裁、国内争议仲裁、公司争议仲裁和体育争议仲裁的管理职责。
(四)国际商事仲裁院副主席的其他职责,由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确定。
(五)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缺席时,由国际商事仲裁院负责国际商事争议仲裁的副主席代行其职。如主席亦缺席,则由其他国际商事仲裁院副主席代行其职。
第九条 秘书处
(一) 根据本条例秘书处行使国际商事仲裁院审理争议的仲裁管理职责,包括仲裁的组织保障和公文处理。
(二)由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主席任命的国际商事仲裁院执行秘书领导秘书处。执行秘书应受高等法律教育,并掌握英语。
(三)国际商事仲裁院的执行秘书有4名副秘书,由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任命,分别负责国际商事争议、国内争议、公司争议和体育争议的副主席。
(四)国际商事仲裁院执行秘书缺席时,由国际商事争议的副秘书代行其职。
(五)国际商事仲裁院执行秘书和副秘书在行使与仲裁管理有关的职责时,应遵守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条例和规则,并向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和相关类型争议副主席负责。
第十条 国际商事仲裁院的分支机构
(一) 国际商事仲裁院有权在其所在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主席团决定成立国际商事仲裁院分支机构。
(二)争议提交国际商事仲裁院分支机构的仲裁协议是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事仲裁院的仲裁协议。
此类争议根据国际商事仲裁院条例和规则进行审理,并由国际商事仲裁院的授权机构和授权人进行管理。
(三)国际商事仲裁院分支机构所在地为仲裁地,除非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有规定。
(四) 国际商事仲裁院分支机构执行秘书为国际商事仲裁院秘书处成员。
(五)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为此专门设立的分会(代表处)为国际商事仲裁院分支机构的活动提供保障。
(六)主席团有权决定国际商事仲裁院分支机构活动的终止。
第十一条 报告人
(一)国际商事仲裁院执行秘书或相关类型争议的副秘书,就案件指定报告人,负责进行开庭笔录,出席仲裁庭闭门会议,履行属于仲裁庭仲裁程序的交办事项。
报告人候选人由仲裁庭主席或独任仲裁员任命。
(二) 相关类型争议的报告人名单由主席团批准,并定期予以更新。列入报告人名单的人员应受高等法律教育,并通常掌握外语。同一人可以列入多个报告人名单。
(三)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经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同意,有权指定未列入报告人名单的人员作为案件的报告人,前提是该人符合第(二)款规定的要求。
(四)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经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同意,可不指定案件报告人。
第十二条 案件保存
仲裁裁决、终止仲裁审理的决定及其他案件材料,自仲裁审理终止之日起,由国际商事仲裁院保存5年。
第十三条 条例的实施
本条例自提交给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之日起生效。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2020 年 14月 22日第41号令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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